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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迟到致患者身亡 卫生院被判赔3万余元
来源:-    浏览:465   更新时间:2010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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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突发心脏病,“120”救护车却因轮胎漏气临阵“掉链子”,贻误了抢救时机,导致患者死亡。3月15日,记者从洛阳中级法院了解到,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医院方面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迟到救护车的车主宜阳县某镇卫生院赔偿病人家属3万余元。

  去年10月2日晚,宜阳县某镇中心学校职工李某突发心脏病。晚8时40分,病人家属拨打“120”电话请求宜阳县急救指挥中心派车救治,该中心当即就近调度某镇卫生院出车。该镇卫生院发动救护车时发现车辆后轮胎漏气,需更换备胎,18分钟后才向指挥中心反馈不能及时出车。

  晚9时10分,该镇卫生院的救护车到达患者家中,医护人员虽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但李某还是没被抢救过来,死因诊断为心脏病猝死。

  李某的家属随后将某镇卫生院诉至法院,他们认为,某镇卫生院不能及时出诊,贻误了抢救时机,造成患者死亡。他们要求某镇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7万元。

  宜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被调度的医疗机构,负有保证及时出车、抢救患者的义务。但被告在车辆发生故障不能及时出车时,未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情况,导致指挥中心不能及时调度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救护,延误了医疗机构的出车时间,贻误了抢救时机。因此,被告某镇卫生院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法院认为,被告的迟延救护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的赔偿责任确定为10%较为合理,因此,被告应赔偿240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节,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进行确认,酌定为6000元。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某镇卫生院赔偿原告李某亲属各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4元。(来源:大河报 记者韩景玮通讯员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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