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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局,市第一医院、中山医院、中医院:
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的通知》(闽卫农社【2009】274号)、《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卫农社发明电【2009】281号)精神,2010年1月1日起我市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福建省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为保证急诊抢救和上级医院转诊患者的配药需要,结合我市社区居民用药需求,依据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交易情况排名,在剔除了省基本药物目录中455种药品后,经市药品招标办和药学、临床医学专家票选,遴选出临时用药目录。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时用药目录药品36种(占福建省基层用药目录品种总数的8%),乙类卫生院临时用药目录药品23种(占福建省基层用药目录品种总数的5%),丙类卫生院临时用药目录药品14种(占福建省基层用药目录品种总数的3%),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时用药目录执行期限暂定一年。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执行临时用药目录时应优先配齐《福建省基层用药目录》内的相关急诊抢救药品,临时用药目录内药品使用金额不得超过全年用药总额的10%。各机构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
附: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目录外临时用药目录
2、乙类镇卫生院目录外临时用药目录
3、丙类镇卫生院目录外临时用药目录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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