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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解禁”医师多点执业
来源:-    浏览:390   更新时间:2009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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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卫生部发布《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范要求。《通知》明确指出,“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外出会诊。
  对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通知》分三种情况考虑,
  一、政府指令,医师执行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任务,只需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医疗合作,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审核,并向其备案;
  三、主动受聘,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由于医师主动受聘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到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通知》明确规定,应当遵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进行试点。
  医生主动受聘试点经过批准后的管理原则,《通知》指出,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执业前,应当与受聘各机构就发生相关法律责任时分担及其他事宜签订协议。
  《通知》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规定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时所应符合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同时应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并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和农村多点执业。
  《通知》最后强调,试点必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师应当加强自律;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相应的安排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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