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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医疗机构不能自采自供血液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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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血液和原料血浆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的质量和安全,江西省本月起实施《江西省血液和原料血浆工作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采血人员上岗要有合格证,医疗机构不能自采自供血液。   《办法》要求,血液(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血液(浆)不得发出;血站、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消毒、销毁,并作记录。此外,血站、单采血浆站技术人员必须经采血(浆)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对医疗机构,《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医疗机构擅自自采自供血液。在临床用血方面,医疗机构应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由该血站按计划供血,并实行成分输血,限制使用全血。其中,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成分输血分别为50%、70%,严格掌握输血指征,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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