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政发〔200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考生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情形,有效遏制考试作弊行为,现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中关于考生“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情形作出如下界定: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 一、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前,通过考试作弊组织购买或索要、租用、借用能在考场内使用的考试作弊工具(如无线通讯工具或设施等),在考试期间违规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的。 二、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前,与参与考试工作的考务管理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实施作弊行为的。 三、考区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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