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北京市药品招标工作及药品配送企业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药品监督局会同市卫生局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8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金额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药品集中采购金额统计内容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目录见附件1)在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发生的药品集中采购金额(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中药饮片及社区零差率集中采购药品除外)。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如实填写《2008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金额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2009年6月22日前将该统计表纸质版及电子版报所在辖区药监分局。 三、为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各区县卫生局、各药监分局应认真组织本辖区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药品集中采购金额统计工作,督促各有关医疗机构按要求填报数据,不得出现拒报、瞒报、漏报等现象,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 四、各药监分局请于2009年6月23日前将医疗机构上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市药品监督局。 联系人:丁正磊;联系电话:83979522 传真:83979518;电子邮箱:dzL98@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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