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已于日前实施。记者了解到,两个办法中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故意不使用中标药品,或者滥用中标药品、开大处方的,由卫生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查处。
《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采购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由省卫生厅药品招标机构承担,招标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鼓励投标企业申报、使用性质稳定、安全可靠的药品简易包装或大包装,降低药品生产成本,降低药品价格。 药监部门会同监察、纠风、财政、卫生、工商、物价等部门,根据评标结果,按照同质取最低、同价取最优的原则确定投标企业的中标品种,同时选择最接近中标价的同品种进行备案,以备增补。 《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送企业应符合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药品储存能力3000个品种以上,具有覆盖辖区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企业不得擅自将中标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应当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不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购进《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来源:华商报 作者:李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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