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河南省“放开”对三类处方药的销售,即使没有医生开具的处方,也允许药品零售企业进行销售。这是河南省新出台的《河南省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中的新规定。
这三类药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以外的其他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可凭处方或在当班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登记销售,登记销售记录至少保存2年;
需长期使用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如高血压、心脑血管、糖尿病等,由开具处方的执业药师或执业助理药师注明或凭诊断病历,药品零售企业在进行病情和用药登记后,可在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对突发性哮喘、癫痫、心脏病人的应急用药,可由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仔细询问病情,了解病人用药史后实行登记销售,药品销售量应控制在1天用量,并应明确叮嘱病人尽快就医。
此次“放开”的仅有这三类药品,对于百姓“熟悉”的抗菌药,仍列为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因为抗菌药对人体产生的不良反应是较严重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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