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政函〔2009〕80号
贵州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卫函〔2008〕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地域名称的,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应当能够覆盖地域名称所包含的区域范围。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的地域名。医疗机构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原则上只核准一个地域名称。 三、根据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女子、女性”等词语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四、对已批准的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予以清理,并重新核定名称。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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