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卫生局原医政科科长胡镜潭因收受诊所承包人的好处,在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行动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该诊所非法接生致1人死亡。昨日,记者从清远市检察院获悉,胡镜潭于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2003年11月间,湖南人刘晓春经时任清远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的胡镜潭介绍,承包了清远市残联康复医院门诊,从事营利性的诊疗活动。而按照规定,该门诊为非盈利性机构。2006年12月间,刘晓春擅自将该门诊转包给老乡何剑从事营利性的诊疗活动,并告知胡镜潭以后该门诊由何剑进行管理。 2008年3月3日凌晨,该门诊非法为江西打工妹陈某香接生,造成其子宫大出血,后送清远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介绍,该诊所其实并没有产科,接生完全是超范围经营。该事故被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确定为一级医疗事故。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潘振忠告诉记者,从2004年4月起至2007年12月间,清远市卫生局等8个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该专项行动其中一项工作重点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胡镜潭参加了该专项行动,先后任督查组副组长、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 胡镜潭由于收受刘晓春、何剑的好处,在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行动中,没有依职责对该门诊进行查处,也没有向相关领导汇报;并在每年的校验和变更执业登记中,违规继续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该门诊,最终造成该门诊非法接生致一人死亡。 由于得不到相应赔偿,死者家属一度纠集老乡近百人在清远市沿街讨说法。 潘振忠还介绍,胡镜潭在清远市卫生局中医科、医政科工作期间,对医疗机构的注册、变更登记等负责经办审批及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有关医疗机构的经营者贿赂共计70800元。 今年2月26日,清远市清城区检察院向清城区法院提起公诉。4月15日,清城区法院判处胡镜潭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合并刑期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退出的赃款708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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