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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益生菌类和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经研究,拟作如下规定: 一、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当采用在产品声称保存条件下长期保存的方法进行稳定性试验,以确定产品保质期。 二、含大豆异黄酮类保健食品中大豆异黄酮原料应当来源于大豆;测定的成分应当包括大豆苷、大豆苷元、染料木苷、染料木素;其大豆异黄酮的食用量应当不超过60mg/日;产品不适宜人群应当增加少年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注意事项中应当增加:不宜与含大豆异黄酮成分的产品同时食用,长期食用注意妇科检查。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09年5月25日之前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余超,郭海峰 联系电话:010-88331108,1128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信箱:guohf@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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