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当前位置: 虎网保健品网 > 保健品资讯信息 > 卫生部:可能传播甲型H1N1流感的出入境人员和物品需接受检疫
卫生部:可能传播甲型H1N1流感的出入境人员和物品需接受检疫
来源:-    浏览:154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2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生意社5月5日讯 我国已将甲型H1N1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同时将其列入检疫传染病。卫生部有关负责人4日接受专访时指出,可能传播这一疾病的出入境人员和物品需要接受检疫,此举旨在最大程度地降低疾病传播的风险。    “虽然我国尚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但世界卫生组织已将流感大流行应对级别上升为第五级,全球可能发生更大规模的疫情并跨境传播,而我国也存在着输入性病例的可能。”这位负责人说,为有效防止此病在我国的传入、传播和蔓延,必须采取有效的出入境检疫措施,并对入境人员开展相应的防控工作,因此有必要将此病纳入法定传染病和检疫传染病名录,依法对入境人员进行检疫、及时向所在地的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据介绍,甲型H1N1流感作为国务院确定公布的传染病实施检疫管理,主要管理措施包括: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甲型H1N1流感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型H1N1流感或者疑似甲型H1N1流感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网站声明: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保健品-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关于虎网|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虎网医药网 ·虎网保健品网 ·虎网医药人才网 ·虎网知识产权网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布信息,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注意产品功能表达,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产品功能夸大宣传。
  业务电话:010-53399568 投诉电话:14700496243
客服微信:14700496243
  :本网站为专业的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买药请到当地医院咨询,请不要拨打以上电话,谢谢合作。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号:(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4)第005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60322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经营性-20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