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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
来源:-    浏览:514   更新时间:200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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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业的繁荣发展,展览会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根据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规定,对于展览会上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可请求司法保护。但是由于展览会的临时性和流动性等特点,在实际操作上,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很难按照知识产权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办案程序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近几年,各种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损害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象,破坏了展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因此,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商务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1月10日颁布,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实践中,一些对知识产权保护比较重视的大型展览会主办方,为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自行制定了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例如: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高交会)。这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作法,其实质内容是要求参展商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发生侵权投诉,按照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处置,被认为侵权的产品,则要撤出展览会。这种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营造了展览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序环境。但是由于展览会主办方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执法力度与执法衔接上,仍存在着诸多难题。

      例如,如果参展商违反协议,拒不撤出侵权展品,主办方也无强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办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合法之处,参展商也不能寻求法律救济。

      又如:多数展览会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是没有区分知识产权不同类别的情况。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专利的授权条件及审批制度不同,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因而权利比较牢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权不太稳定,通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被控侵权方都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一旦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侵权审理程序一般都要中止,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是否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由于展览会对三种专利侵权投诉的处置未作任何区别,则会出现投诉所依据的专利权本身就是一个无效专利的情况,如果在该专利权的基础上处置被投诉人,显然对被投诉人显失公平。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规定,因此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常常出现法律的衔接问题,从而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带来困难。根据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侵权纠纷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于很难做到在展览会期间对侵权纠纷案件结案,而在展会结束后的处理又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一般采取撤展等临时措施或不予受理。

      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缺乏与这种展览自律行为的衔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主办期间的具体职能不明确,使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有效的配合,特别是由于展览会时间比较短的特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缺失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切实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2005年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制定工作,在制定的过程中先后征询了有关展会主办部门、地方和中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美国政府等相关企业和国家地区的政府部门的意见,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开征集了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的反馈情况,对办法草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

  《办法》的目的和特点

     《办法》的目的是强化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其中,既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又注意不干扰展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办法》的特点主要包括:1、针对展会时间短、流动性强的特性,突出展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

      2、展会主办方自律与行政执法并重。首先《办法》本身并不排斥展会主办方通过与参展方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和合同的形式,制定适用于本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据此开展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参见办法第四条),同时,《办法》也规定展会主办方的自行保护并不能代替有关行政执法,这样的规定,更加增强了展会期间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参见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3、突出专利、商标、版权作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办法》用三章的篇幅,对展会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保护予以了专门的规定;

      4、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展会主办方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专门接受并处理相关投诉,在没有设立的情况下,展会主办方要将展会举办地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办法》的主要条文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五条,分别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展会期间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了规定。

    1、明确了展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展会主办方、参展方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

     《办法》第三条规定,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办法》第四条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应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办法》第三、四、五条的规定,首先确立了展会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协调、监督、检查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展会管理部门在维护展会交易秩序方面的义务,从而推动展会管理部门更加重视和积极主动维护展会知识产权。其次,在明确展会主管部门在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和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义务的同时,强调了展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参展方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等方式,根据自身举办展会的特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后,《办法》明确了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并对有关行政和司法调查予以配合的义务。

    2、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办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加强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展会时间三天以上的(含三天),或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展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对于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则由展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

      这一规定考虑到不同展会的特点,从最大程度便利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考虑,协调了行政执法能力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3、规定展会期间知识产权投诉的程序

      为了便利权利人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办法》明确了投诉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投诉的接受和受理。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的答辩权利以及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展会主办方在处理知识产权投诉程序方面的职责,并明确了展会投诉机构在收到投诉后的移送程序。

    4、根据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针对展会期间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办法》

      分三章做出了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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