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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监局提出驻厂监督员工作纪律“八要”“八不准”
来源:-    浏览:189   更新时间:2007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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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驻厂监督员提出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八要”:

    (1)要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做好驻厂监督员这项神圣的工作;

    (2)要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合工作秘密;

    (4)要善于发现问题,监督过程中发现一般性问题的,要及时告知企业,发现药品质量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制止或控制,并按程序上报;

    (5)要定期报告,严格执行月报告制度,每月向“驻厂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报送所驻企业的药品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6)要不断加强学习,深入了解所驻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7)要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8)要既当监督员,又当调研员,要边工作、边调研,不断探索,善于总结。
 
“八不准”:

    (1)不准接受所驻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所驻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出访或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商)品或以其他名义无偿占用所驻企业的产(商)品;

    (4)不准在所驻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牟取私利;

    (6)不准擅自参加所驻企业的各种庆典活动;

    (7)不准对所驻企业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8)不准泄露所驻企业的技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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