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新闻网讯 (记者黄有宁 王建伟) 南宁市和爱医院派救护车接送病人入院治疗,在返程途中,救护车驾驶员为绕过路上停放的车辆,占道行驶,造成救护车与迎面驶来的大客车相撞。事故造成救护车驾驶员抢救无效死亡,病人在事故中受伤。经交警认定,该救护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病人把和爱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月10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南宁市和爱医院支付韦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4774元。
2007年4月17日下午2时许,南宁市和爱医院委派辛华驾驶救护车去接病人韦雄等6人入院治疗。救护车沿国道322线由宾阳往南宁方行驶途中,辛华发现行车道前方有车辆抛锚,于是占用对面车道,逆向绕过抛锚车辆,但此时一辆大客车迎面驶来。由于辛华操作不慎,导致救护车与大客车相撞,辛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病人韦雄等人受伤。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辛华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病人韦雄进入和爱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右后顶部头皮血肿及多处骨折。
韦雄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爱医院应支付他2007年4月至5月住院期间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兴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韦雄提供了今年6月10日他在民友医院就诊时的《心理测验结果报告》,报告结论为生活能力轻度受限。由南宁市银星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为:韦雄未达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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