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日前决定,从2006年开始,参加医疗保险农民每年的筹资水平由原来的每人30元(中央财政补助10元,地方财政补助10元,农民缴费10元)提高到5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农民缴费10元不变)。
据介绍,新增的20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各负担10元。地方负担的10元,宁夏川区市县仍按自治区财政与市县财政原定6∶4的比例负担,山区市县新增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全部负担。同时,2006年宁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将扩大到全区现有市县总数的40%,由现在的平罗、隆德、中宁、青铜峡、永宁5个市县扩大至11个,新增彭阳、原州区、利通区、中卫、盐池、灵武6个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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