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对公司及刘其福、马平(下合称:三被告)与云南叁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叁泰)合作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解除云南叁泰与三被告于2005年5月14日签订的《转让北京市“新星花园”项目收益权合同书》;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叁泰连带支付投资款人民币360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人民币633632.45万元、违约金人民币910万元;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叁泰支付人民币36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云南叁泰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三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38396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8964.9元,由云南叁泰承担20%,由三被告带承担80%;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于近日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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