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杨女士入住四川省某医院。入住的第二天,医院告知杨女士产下一女婴,5天后,杨女士办理出院手续,在拿到病人出院证和病情诊断证明时,猛然发现,这两份资料上均记载:“难产一男婴”,这使得徐先生和杨女士夫妇俩极为困惑和担心。找到医院寻求答案,而医院方未能给出满意的答复,夫妇俩疑虑难消。
徐先生与杨女士认为医院在对杨女士整个住院生产期间的医疗服务行为上存在过错,导致夫妇俩所生的婴儿个体难以确定且性别不明,使夫妇俩与现得到的婴儿的血缘关系不明,严重地侵害了徐先生与杨女士的合法权益,给夫妇俩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现徐先生与杨女士向青羊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省某医院赔礼道歉;请求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确认杨女士与现得到的婴儿是否为母子关系;判令医院承担DNA亲子鉴定费用及因鉴定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总计3200元;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夫妇俩医疗费5181.97元、护理费210元、误工费15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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