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蘅源医药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方丽敏通讯员越法宣)“齐二药案”民事索赔尚在审理中,但被告之一的销售商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蘅源”)已经因为销售假药被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万元。“金蘅源”认为自己没有收到销售货款,不服药监局的处罚,将药监局告上法院,此案昨日宣判。越秀区法院驳回了“金蘅源”的诉讼请求。
货已出货款未收回
2006年4月,“金蘅源”向“齐二药”购买了5955支“亮菌甲素注射液”,每支单价5元,总计29775元,货款全部支付。“金蘅源”再把药卖给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省医保”)。按照合同,“省医保”以每支33.84元的单价向“金蘅源”支付货款。但是,由于“省医保”与“金蘅源”的付款周期是45天至60天,付款周期未过,“齐二药”就爆出假药丑闻,“省医保”一直没有支付货款。2007年8月6日,药监局对“金蘅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1742.2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是实际所得
“金蘅源”诉称,该公司经营“亮菌甲素注射液”时,有关证照齐全,没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知道该药品是假药,且其一直没有收到“省医保”的货款,根本没有任何“所得”,要求法院撤销药监局的行政处罚。
药监局称,该公司销售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含有假丙二醇,属于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而作出上述处罚的。
驳回原告诉讼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第三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药监局以此确定“违法所得”,继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原告认为“违法所得”应为实际取得的利益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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