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落实生化药品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转正补充内容及复核单位的通知》(国药典化发〔2007〕298号)。
根据食药监注函[2003]129号“关于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转正事函的复函”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工作安排,国家药典委员会曾以国药典综发〔2006〕227号文对已申报的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转正拟转正标准中尚存在若干问题的品种提出了补充完善的要求。现将需补充资料的生化药品补充内容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并为便于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将复核单位作统一安排(详见附件),请申报企业根据补充要求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补充资料及样品报至规定的药品检验所复核后,经申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至我会。逾期未能补充者,国家药典委员会将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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