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碘缺乏病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确保各省(区、市)及95%以上的县(市)按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共同印发的《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要求,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共同制定了《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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