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函[2007]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新政办发〔2007〕13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研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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