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便可以成为公司永久的一员。不想,在公司最近的一次裁员名单中,自己的名字却位列其中。
最近,汉口的何先生“有点想不通”,既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就不应该将自己辞退,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何先生家住汉口花桥一村,今年52岁。从1980年开始,何先生就一直在汉口一家服装公司上班,专门从事烫衣服。从2000年7月开始,何先生与公司商定,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今年5月,公司因为经营不善,业绩不佳,欲裁减一部分员工。公司为此专门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并通报了相关情况。
何先生因为年龄偏大,公司各部门都不愿接收他,被列入裁员对象。公司以按规定给予何先生经济补偿为条件,动员何先生自动辞职。何先生却以自己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认为公司不能将自己列为裁员对象,否则就是违法。
『律师观点』
单位裁员有讲究
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栋分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职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不能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存在法定的事由,公司仍可以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在履行以下程序的前提下可进行裁员:一是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对于像何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按相关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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