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广西和上海等地发生的鞘内注射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相关不良事件病例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决定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070405B、070502B批号注射用甲氨蝶呤(5mg)用于鞘内注射。请立即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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